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2013年4月12日华东理工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的整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以及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学校制订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工资改革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校制订或修订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校级重要奖项的评选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教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二)参与民主推举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其他与学校直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非在编教职工列席教代会的具体办法由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各二级单位(学院、部门)为选举单位组织选举。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各选举单位要严格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
(三)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应当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为主体。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学院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不低于7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校级领导、职能部门中层正、副职及以上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销、撤免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八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并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调离本校,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并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针对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会议和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写好提案;
(五)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校教代会代表名额约占学校教职工人数的8%。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四 条教代会一般以学院(系、所)、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代表团,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组织提案撰写,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和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校、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50%。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校工会提名,报请校党委同意后,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由教职工代表组成,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执行委员会成员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以及校工会委员等代表中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校工会负责召集。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如遇特殊需要,教代会也可以单独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行政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四十条 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按《华东理工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换届时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二)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承担大会的会务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
(四)负责教代会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二)不定期地组织教职工代表、民主管理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三)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四条 各院(系)、部门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按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一)二级部门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院(系)、部门实行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教代会制度的,教职工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1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1名。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院(系)、部门一般实行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若实行教代会制度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名。
(二)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学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三)二级教代会教师代表一般应占7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代表的50%,非学院部门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部门)提出的聘任聘用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实施方案、学院(部门)可支配资金(行政拨款、自筹资金等)的管理使用原则和分配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由学院(部门)颁布实行;
(三)评议、监督二级行政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干部考核、评议,行政领导人员的民主推荐工作,必要时可建议学校予以嘉奖、处分、免职。
第四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部门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经选举产生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不设主席团的,则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四十八条二级教代会应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各部门工会应在二级教代会召开之前二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二级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材料送达校工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所)、部门。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原《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华东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同期废止。